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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作者:admin 加入日期:2011-9-30 查看人数:65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部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外资审批部部长、主管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三)牡丹江市编办给予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部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市级许可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许可、核准及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联合年检”。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项目,且不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7、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二)独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外资企业章程及申请表;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6、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7、资信证明;

8、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五、受理

经济合作促进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A、B岗受理并初审。材料齐全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经济合作促进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A、B岗受理并初审起草审批意见,送部长复审,主管主任签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出批复文件→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公示→材料归档。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http://www.mdjsp.gov.cn)上进行公示,拟审批结果和最终审批结果分别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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