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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制度 | ||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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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加入日期:2011-9-30 查看人数:654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部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外资审批部部长、主管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三)牡丹江市编办给予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部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市级许可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许可、核准及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联合年检”。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项目,且不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7、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二)独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外资企业章程及申请表;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6、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7、资信证明; 8、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五、受理 经济合作促进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A、B岗受理并初审。材料齐全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经济合作促进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A、B岗受理并初审起草审批意见,送部长复审,主管主任签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出批复文件→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公示→材料归档。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http://www.mdjsp.gov.cn)上进行公示,拟审批结果和最终审批结果分别在牡丹江审批服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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